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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秘书长朱孔源: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解决经销商三大问题

发布时间:2017-04-15 08:30:00 点击数:

4月14日,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公布,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经发改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



在新《办法》出台之际,全程参与新《办法》意见征求和修订过程的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秘书长朱孔源,就《中国汽车报》记者的诸多问题予以回答。

 

《中国汽车报》:您如何看待新《办法》此时出台的意义?当前行业有种说法,当前汽车流通行业该打破的其他政策已经打破,如工商总局2014年出台的《取消品牌授权备案的公告》,再如交通部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的政策法规等),新《办法》出不出台都无所谓了。

 

朱孔源:汽车经销服务行业是汽车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制造企业和消费者的关键环节,其发展质量对整个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大影响。

近些年,汽车经销服务行业遇到一些困难,如企业的盈利能力在下滑,经营效益在下降,部分品牌经销商因不满供应商的商务政策而发生争议的事件频发。这些情况不但对经销商造成伤害,也对供应商的品牌形象造成损害,不利于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办法》此时出台,对促进厂商关系改善、构建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提升行业企业经营质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汽车报》:相比老《办法》,新《办法》最大的变化是什么?或者说,如何理解这次新《办法》调整的思路?有什么统领思想?


朱孔源:相比与老《办法》,新《办法》突出解决了经销商面临的三大问题:一是取消了备受争议的总经销制度,将是否采取授权销售方式不作为行政性要求;二是规定了最短授权期限【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但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并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于授权期满3个月前通知对方是否延续,解决了厂家通过过短授权期限约束经销商的行为;三是增加了很多平衡零供关系的内容,针对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在店铺建设、压库、商务政策、解除授权等方面行为作必要约束,对未违反合同约定而被汽车供应商解除授权的,明确了汽车经销商的有关权利。

总得来说,本次《办法》的修订就是以构建公平市场秩序为出发点,以促进市场竞争为抓手,推动市场竞争主体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中国汽车报》:自2005年实施以来,不容否认的是汽车销售服务类企业对旧《办法》多有争议。如何评价旧《办法》的功过是非?(完成哪些政策初衷和历史使命?又积累了哪些问题矛盾?埋下哪些隐患?)


朱孔源:2005年颁布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曾对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我国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做出过巨大贡献,但在我国汽车消费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市场特征从供不应求转向需求相对不足和产能结构过剩的大背景下,该办法因对厂家强势行为缺少足够的限制、对经销商弱势地位保护不够,已不适应当前汽车流通行业发展形势。


《中国汽车报》:作为重要的行业组织,商会深度参与了《办法》这些年的多轮征求意见,对于汽车销售服务类企业的政策诉求,您看得比较全面。综合来讲,他们的政策诉求有哪些?曾经讨论时争论的矛盾点有哪些?新《办法》如何予以回应?


朱孔源:综合来看,经销服务企业诉求主要集中以下几点:由于经销服务企业投资回报期较长,因此经销商的品牌销售授权期限不能过短,更不应该出现一年一签的情况;未违反合同约定的经销商被解决授权,供应商应在经销商要求下回购设备、库存车辆和配件;对供应商压库、搭售、限制经营等不合理的行为进行约束;限制供应商对电商企业和传统经销商采取不同的销售政策。

事实上,这些内容在办公修订过程中都成为了争论的焦点。非常可喜的是,新《办法》对这些问题都给予了积极的回应。


《中国汽车报》:针对《办法》法律效力的问题业内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新《办法》依然只是部委规章,不具备法律效力,罚款金额不高,落地还是需要行业自律。但也有人认为,商务部的部门规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企业违规,仍然可以予以处罚。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朱孔源:商务部是我国市场体系建设和市场秩序规范的主管部门。因此,虽然新《办法》仅是一个部门规章,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企业违规,依然将受到商务部的惩罚。

此外,虽然新《办法》行政处罚的金额不高,但对于在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而言,处罚对企业品牌的影响依然很大。因此,新《办法》出台后无论是供应商还是经销商都会据此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中国汽车报》:新《办法》与《反垄断法》[包括《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汽车经销服务业的相关政策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协调?


朱孔源:目前,在汽车经销服务行业有三个比较重要的法律:《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于这三个法规,新《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是下位法,《汽车业反垄断指南》是《反垄断法》在汽车行业的应用指南。但是,新《办法》又不等同于一般的部门规章,其是汽车经销服务行业规范运营的“大法”,具有很强的法律地位。


《中国汽车报》:新《办法》出台后,商会将如何配合商务部促进其更好地落地?


朱孔源:新《办法》出台后,商会将通过媒体平台以及举办会议、学习班等方式,向会员企业解读新《办法》的法律精髓,提高经销商会员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此外,在厂商之间出现争议时,商会也会通过商会法律服务中心积极参与,促进厂商矛盾的化解,为构建和谐厂商关系和公平市场秩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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