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房车露营专委会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房车露营专委会由房车生产及经销企业、房车配件生产企业、露营地经营者、木屋及集装箱酒店生产企业、户外用品生产及经销商企业与房车露营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织的全国工商联的专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协会于2016年7月1日经全国工商联批准年成立,现有会员200余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联系房车、露营及相关行业人士,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为政府、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本会接受全国工商联的监督管理和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向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二) 总结交流行业的工作经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信息,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向主管单位提供决策依据和积极建议;
(三) 组织会员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遵守,维护本行业市场秩序,协助主管单位加强对本行业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 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培训、研讨、考察和新经验、新技术及科研成果的推广等活动,沟通会员间的横向联合,促进行业间的业务联网;
(五) 指导下设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六) 加强与行业内外的相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七)开展与国际房车、露营海外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编印会刊和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九)承办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接纳团体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境内经注册批准、依法经营、无不良信誉的相关行业内的企业、公司、社会团体组织等单位。
(四) 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享有使用本会标志的权利;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行业的政策法规;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八)不组织、不参与违背本会宗旨和损害会员权益的一切活动。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本会实行年度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会员如果在本年度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会员单位,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理事的选举和免职;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五) 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进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的选举与免职;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主管单位推荐意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实行执行会长制。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根据主管单位推荐意见,办理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报主管单位核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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