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9月7日电(记者张宇琪)文化和旅游部于正在天津举办的“2019中国旅游产业博览会”上发布《自驾游目的地等级划分》《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两项行业标准。
标准将自驾游目的地划分为国家级自驾游目的地、省级自驾游目的地2个等级;将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划分为5C、4C和3C三个质量等级。标准还对自驾游规划、政策支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安全引导、应急管理和数据统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由文化和旅游部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旅博会于9月6日至8日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举行,该博览会已连续在津举办十届。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提出鼓励发展与自驾游相适应的服务,着力开发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产品,为自驾游发展明确了方向。
自驾游已经成为国民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中国旅游车船协会统计,2018年中国自驾游已达35亿人次;全国旅居车保有量突破10万辆,已建成自驾车旅居车营地540个,在建388个;自驾游客人均停留时间2.97天,人均消费1062元。
据了解,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抓标准实施和落地工作,积极推动自驾游新发展,努力推出更多优质自驾游产品供给,让自驾游更便捷、更安全,让自驾游客更有幸福感和获得感。
附:标准原文
自驾游目的地等级划分
LB/T 077-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中国旅游车船协会、青岛大学文化旅游高等研究院、中 交交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同和时代旅游规划设计院、青岛迪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艾威旅游 装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磊、刘汉奇、罗志明、宋磊、张欣、钟琦、朱莉蓉、侯乐君、廖红斌、董瑞江、王锐、 吴晓蒙、李鹤、赵楠、王明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和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以自驾车露营、旅居车宿营为主要旅游和休闲度假活动的营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5845.2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2部分: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
GB8408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25895.3 水域安全标志和沙滩安全旗 第3部分:使用原则与要求
GB/T31710.3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第3部分:帐篷露营地
GB/T31710.4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第4部分:青少年营地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LB/T063 旅游经营者处理投诉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露营 Camping
使用自备或租赁设备,以在野外临时住宿和休闲生活为主要目的的活动方式。
3.2 露营地 Camp
有明确范围和相应服务设施的露营场所。
注:常简称为“营地”。
3.3 旅居车 Recreational Vehicle;RV
配备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和厨具等基本生活设施,通过自力行驶或借助外力牵引行驶的交通工具。
注:也称“房车”。
3.4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 Auto and Recrestional Vehicle Camp
以小客车、旅居车为主要进入交通方式的露营地。
3.5 营位 Camping Site
在营地内供露营者住宿和活动的独立区位。
3.6 营区 Camping Area
由多个营位组成,主要供车辆停泊、住宿和附属休闲活动的区域。
3.7 营地服务中心 Camping Service Center
集中提供入营和离营手续办理,具备查询、休息等公共设施和服务功能的场所。
4 等级划分和依据
4.1 等级划分
4.1.1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划分为3个质量等级,以大写英文字母C为符号来表示。
4.1.2 3个C表示3C级,4个C表示4C级,5个C表示5C级。C的数量越多表示等级越高。
4.2 等级划分的依据
等级划分以第5章、第6章为依据,包括必备条件和一般条件2类。必备条件规定了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应具备的门槛条件。
5 等级划分的必备条件
5.1 有独立法人资格,品牌加盟和代理机构不得使用其等级标识。
5.2 正常营业满2年;已获得等级的营地,在本等级满1年后方可申请更高等级。
5.3 选址和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对环境、资源和动植物保护的要求。
5.4 所在位置安全、稳定,无污染源。
5.5 规划设计方案依照程序审批备案,并得到有效实施。
5.6 无违规、违法的建设及经营行为。
5.7 有自驾车营位和旅居车营位,数量均不少于20个。
5.8 有旅游厕所和废弃物收纳站。
5.9 人行道与车行道相分离。
5.10 交通、安全、服务等标识标牌及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使用规范。
5.11 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5.12 有医务室和救援协作机制。
5.13 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和紧急疏散方案。
5.14 有安防设施和安保人员。
6 等级划分的一般条件
6.1 综合区位
6.1.1 营地与干线公路交通连接顺畅。
6.1.2 在1h车程范围内有能够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员、设施和装备。
6.1.3 位于或邻近旅游资源富集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文化遗产地、旅游 度假区、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区等。
6.2 资源环境
6.2.1 户外环境舒适度好,适宜开展户外运动。
6.2.2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GB3095中的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标准。
6.2.3 地表水环境质量至少达到GB3838中的Ⅲ类水指标。
6.2.4 滨海型营地邻近海域的海水水质至少达到GB3097中的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6.2.5 环境噪声满足GB3096中0类声环境功能区的限值。
6.3 规划设计
6.3.1 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履行评审、报批或备案程序,且已有效实施。
6.3.2 结合资源环境承载力和投资强度,科学测算接待规模和结构,合理设置营地的规模指标、设施结 构和服务项目。
6.4 功能区设置
6.4.1 基础功能区包括出入口、服务中心、停车场、自驾车露营区、旅居车宿营区、服务保障区、废弃物 收纳与处理区。
6.4.2 可设置木屋住宿区、帐篷露营区、儿童游乐区、户外运动区、露天活动区、商务活动区、宠物活动 区等特色功能区。
6.4.3 各功能区之间的内部交通联络通畅,并通过绿化带等方式进行适度隔离。
6.5 道路和停车场
6.5.1 营地进出道路与主要公路交叉口位置合理,易于发现、识别。
6.5.2 车辆的驶入和驶出通道分开,人员与车辆的进出通道分开。
6.5.3 在入口处设置临时停车区,满足大型车辆、特种车辆和高峰时期车辆停泊的需求。
6.5.4 结合营地容量和游客需求,合理设置内部停车场的车位数量和结构。
6.5.5 内部道路遵循人车分离、宜曲不宜直的原则。
6.5.6 尽端式车行道路的回车场满足相应车辆的转弯半径需要,设置符合GB50067的要求。
6.5.7 内部常规车行道限速不超过10km/h。
6.5.8 道路两侧进行绿化,道路交叉口的绿化不影响视线。
6.5.9 有能满足散步、慢跑、骑行(自行车、电瓶车等)功能的绿道系统。
6.6 服务中心和服务保障区
6.6.1 位置合理,与出入口道路和其他功能区连接顺畅,便于人、车集散和服务衔接。
6.6.2 建筑体量适宜,与环境协调,风格有特色。
6.6.3 使用生态环保的建筑材料。
6.6.4 夜晚照明良好,具有建筑标志性和视觉导向性。
6.6.5 前台接待空间充足,服务岗位数量与接待容量相适应。
6.6.6 配备宽带或无线上网、信息自助查询、移动通讯设备充电等设施。
6.6.7 配备无障碍设施和通道。
6.6.8 提供购物、洗衣、餐饮、租赁等服务。
6.6.9 设置医务室,配备基本药品、设备,能进行救急治疗。
6.6.10 有供自驾游领队、导游、大客车司机等服务人员休息的场所。
6.6.11 有展示和体验营地文化的空间或场所。
6.7 自驾车露营区
6.7.1 每个自驾车营位由停车位和帐篷位组成,占地面积适宜,一般不小于50m
6.7.2 自驾车营位数量适宜,一般不少于20个。
6.7.3 停车位做地表生态硬化,标线清晰。
6.7.4 帐篷位一般高于地面15cm及以上,在雨水多或潮湿的地方高于地面30cm及以上。
6.7.5 车辆停泊后的两车间距一般不小于2m,有绿化带或美观的栅栏隔离。
6.7.6 营位配备遮阳遮雨伞、自助烹饪炉或烧烤设施、户外餐桌椅等设备器材及安放处。
6.7.7 营区配备电源、照明、给排水和垃圾收集设施。
6.7.8 营区配备公共使用的厕所、洗漱池、淋浴间。
6.8 旅居车宿营区
6.8.1 旅居车宿营区由自行式旅居车营位和拖挂式旅居车营位组成。
6.8.2 自行式旅居车营位和拖挂式旅居车营位各自分区设置。
6.8.3 旅居车营位数量适宜,一般不少于20个。
6.8.4 每个旅居车营位由停泊位和附属休闲区组成,占地面积适宜,一般不小于80m
6.8.5 旅居车停泊位地面做生态硬化,排水良好,道路出入角度适宜。
6.8.6 旅居车停泊后的两车间距一般不小于3m,有绿化带或美观的栅栏隔离。
6.8.7 铺设给排水管网,以及电源、网络等综合管线,合理设置管线与旅居车设备的接口。
6.8.8 营位配备遮阳遮雨伞、自助烹饪炉或烧烤设施、户外餐桌椅、垃圾收纳箱、消防设备器材及存放 场所。
6.8.9 在营区合理位置设置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纳箱等。
6.9 废弃物收纳与处理
6.9.1 垃圾收集箱数量满足需求,分布合理。
6.9.2 全面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对废弃电池、污油等危险废弃物专门回收。
6.9.3 设置废弃物收纳站,位置与其他功能区有一定距离,位于营地下风处,有绿化带隔离。
6.9.4 对污水、废弃物及时外运,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6.9.5 有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符合GB8978的要求。
6.10 特色功能区
6.10.1 可设置帐篷露营区,设施和服务符合GB/T31710.3的相关要求。
6.10.2 可设置木屋/集装箱住宿区,设施和服务达到GB/T14308中二星级的必备条件,卫生状况符合 GB9663的相关要求。
6.10.3 可设置面向青少年的训练营区,设施、设备、管理和服务符合GB/T31710.4的相关要求。
6.10.4 可设置儿童游乐区,游乐器材和设施安全、可靠,符合GB8408的相关要求。
6.10.5 可设置户外运动区,提供水上运动、低空运动、拓展训练、徒步、骑行等场地和服务。
6.10.6 可设置露天活动场,开展聚会、篝火、电影等聚集型休闲活动。
6.10.7 可设置手工制作、宠物、种植、采摘等互动体验场所。
6.10.8 根据需要,按照突出特色、增进体验和生态环保的原则,设置其他特色功能区。
6.11 旅游厕所
6.11.1 在服务中心、服务保障区和露营区设置旅游厕所,在其他功能区根据实际需求设置。6.11.2 厕所达到GB/T18973中相应等级的要求。
6.12 电力及照明
6.12.1 优先使用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能源供电。
6.12.2 电力线路埋地敷设。
6.12.3 配备应急照明设施或工具。
6.12.4 照明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
6.12.5 灯光照度分配合理,兼顾照明、景观、夜空观察与舒适度等要求。
6.12.6 出入口、服务中心、服务保障区有醒目的室外照明,引导性强。
6.13 标志标识
6.13.1 营地及进出道路设置规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和交通引导标识,符号标志符合 GB/T5845.2的 要求。
6.13.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的要求。
6.13.3 营地及其周边环境中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内容符合GB2894的要求。
6.13.4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符合GB15630的要求,标志内容符合GB13495.1的要求。
6.13.5 在临近自然或人工水域的地段,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标志,符合GB/T25895.3的要求。
6.13.6 标志标识牌采用坚固、耐用的生态或仿生态材料,外观与环境协调。
6.14 安全保障
6.14.1 制定突发性事件(如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火灾等)应急预案、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演练。
6.14.2 对突发性事件反应迅速,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6.14.3 建筑物防火设计按照GB50016的标准执行,灭火器材配备和设计符合GB50140的要求。
6.14.4 存在火灾隐患的区域,按要求设置消火栓,并放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水桶、沙箱等),放置消防器材的红色箱子摆放在醒目位置。
6.14.5 主要建筑及室外空旷场所设置防雷设施,符合GB50057的要求。
6.14.6 设置防盗围墙、围栏。
6.14.7 配置安防监控设备。
6.14.8 结合场地环境类型配备救生员和救生设备。
6.14.9 与附近医院建立稳定合作关系,能及时运送患者、伤者就近治疗。
6.14.10 有专职保安人员,进行24h巡视。
6.14.11 与辖区公安机关之间的报警系统快捷有效,能处理突发性治安事件。
6.14.1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6.15 管理与服务
6.15.1 管理制度齐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6.15.2 对服务承包商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监管责职。
6.15.3 对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符合LB/T063的要求。6.15.4 员工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15.5 员工服装分类清晰且有特色,佩戴统一的工牌标识。
6.15.6 能快捷、高效地提供预订、入住、保洁、离营等基础服务。
6.15.7 能提供代客泊车、票务代订、旅游向导、技能指导、车辆清洗和故障维修等附加服务。
6.15.8 有24h值班的服务电话。
6.15.9 采取必要的生物、物理和化学措施,减少蚊、虫、蚁、鼠等有害生物烦扰。6.15.10 有特色节会活动。
6.15.11 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岗位。
6.15.12 优先向当地居民采购食物、材料或外包服务。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
LB/T 078-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中国旅游车船协会、青岛大学文化旅游高等研究院、中交交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同和时代旅游规划设计院、青岛迪生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磊、刘汉奇、罗志明、宋磊、张欣、钟琦、侯乐君、董瑞江、陈博、赵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驾游目的地等级划分的依据和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将自驾车旅游作为主要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区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10001(所有部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17775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26353 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服务规范
GB/T26354 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GB/T26356 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
GB/T26358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GB/T26361 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
GB/T26362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GB/T28929 休闲农庄服务质量规范
GB/T31710.2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第2部分:自驾车露营地
GB/T31710.3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第3部分:帐篷露营地
GB/T31710.4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第4部分:青少年营地
LB/T010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
LB/T035 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
LB/T036 自行车骑行游服务规范
LB/T044 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
LB/T061 自驾游目的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指南
LB/T063 旅游经营者处理投诉规范
LB/T064 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
LB/T065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3.术语和定义
GB/T31710.2~31710.4、LB/T044和LB/T0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驾车旅游 Self-driving Travel
以自己驾驶机动车为主要交通方式的旅游休闲活动。
注:常简称为“自驾游”。
3.2 自驾游目的地 Self-driving Travel Destination
有明确范围,以自驾游需求为导向配置资源、设施、管理和服务,能够成规模吸引和接待自驾车旅游 者抵达并停留一段时间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等旅游活动的区域。
3.3 自驾游基础设施 Self-driving Travel Infrastructure
为自驾游活动提供基本的保障支持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
注:包括道路、停车场、加油站、集散中心、驿站、露营地、驻车观景台、环境卫生设施、标志标识等。
3.4 自驾游公共服务 Self-driving Travel Public Service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公共职能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自驾游活动提供的相关服务。
注:包括咨询、救援、公共信息、投诉受理处理、营销推广等。
3.5 自驾游线路 Self-driving Travel Route
串联旅游资源和服务设施,能够成规模吸引和接待自驾车旅游的线性空间。
3.6 自驾游驿站 Self-driving Courier Station
位于道路沿线,为自驾车旅游提供停车、如厕、采购、快餐、短时休息和补给服务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4.等级划分和依据
4.1 等级划分
自驾游目的地划分为2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自驾游目的地、省级自驾游目的地。
4.2 等级划分的依据
等级的划分以第5章、第6章为依据,包括必备条件和一般条件2类。必备条件规定了自驾游目的地应具备的门槛条件。
5.等级划分的必备条件
5.1 制定和实施自驾游发展规划。
5.2 制定和实施支持自驾游发展的政策措施。
5.3 有自驾游调查统计。
5.4 有一定数量和品质的自驾游线路。其中,国家级自驾游目的地的自驾游线路不少于3条。
5.5 有一定数量和品质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中,国家级自驾游目的地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不少于 3个。
5.6 有一定数量和品质的自驾游集散中心和自驾游驿站。其中,国家级自驾游目的地的自驾游驿站不 少于3个。
5.7 有自驾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8 有自驾游救援机构。
5.9 有自驾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6.等级划分的一般条件
6.1 管理统筹
6.1.1 有统筹协调自驾游发展的专门机制。
6.1.2 将发展自驾游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
6.1.3 在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中考虑自驾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对土地、空间、资源和设施等方面的需要。
6.1.4 成立自驾游行业协会,支持当地企业加入区域自驾游行业协会并发挥作用。
6.1.5 广泛开展自驾游的区域协作和线路合作。
6.1.6 通过告知、标识、警示、管控等方式保障自驾游活动遵循保护资源、环境和遗产的要求。
6.2 支持促进
6.2.1 每年有支持自驾游发展的公共资金。
6.2.2 通过媒体、网络、交易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推介自驾游线路和目的地形象。
6.2.3 组织举办自驾游节会、赛事等专项活动,有知名度和美誉度。
6.2.4 支持以文化交流、环境保护、慈善帮扶等公益事业为主题的自驾游活动。
6.2.5 制定自驾游指南,及时更新,广泛发放。
6.3 资源组合
6.3.1 有山地、森林、草原、湖泊、河流、海洋、沙漠等两种以上的自然资源组合。
6.3.2 有可生动体验的、与自然环境融合的历史文化、民族风情、风土民俗等人文资源。
6.3.3 有达到GB/T17775相应要求和等级的A级旅游景区。
6.3.4 有达到GB/T28929要求的休闲农庄。
6.3.5 有达到GB/T26358要求的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
6.3.6 有达到GB/T26362要求的生态旅游示范区。
6.3.7 有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等自然保护地和资源聚集区。
6.3.8 有古城、古镇、古村落、古关、古道、古驿站等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6.3.9 形成鲜明的自驾游、露营文化,游客可深度体验。
6.4 自驾游线路
6.4.1 依托和利用各类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区、乡村旅游区、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聚集区, 整合餐饮、住宿、娱乐、购物、运动等服务要素,形成自驾游线路。
6.4.2 自驾游线路与历史上的走廊、古道等相融合。
6.4.3 自驾游线路沿途合理设置自驾游驿站,特别是在没有城镇依托而需要短暂休整的地方。
6.4.4 驿站有旅游厕所和小型停车场,停车位不少于20个。
6.4.5 驿站有快餐、热水供应和自驾游日用商品售卖。
6.4.6 自驾游线路沿途加油站的数量和分布满足需求。
6.4.7 移动通讯信号能有效覆盖线路沿途。
6.4.8 自驾游线路的选线和运营让城乡居民尤其是乡村居民受益。
6.5 交通设施
6.5.1 有高速公路、国道或省道通达。
6.5.2 干线公路与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民宿聚集区等旅游资源聚集区的连接道路通畅,路况好,能通行大型自驾游车队或旅居车。
6.5.3 在自驾游线路上有风景道。
6.5.4 在景观突出的适宜位置设置驻车观景台,供临时停车观览风景。
6.5.5 有符合LB/T035和LB/T036要求的自行车骑行路径和绿道。
6.5.6 有供越野驾驶体验的砂石路、土路等特种道路。
6.5.7 自驾游线路上的旅游景区以及旅游经营场所,设置停车场,明线划分停车位,合理安排旅游大客车、旅居车和小客车分区停泊。
6.5.8 停车场实施绿化,采用生态材料铺装,环保性好。
6.5.9 在城市交通出入口设置具有集散功能的自驾游停车场,提供加油、车辆维修、旅游咨询、餐饮、洗 漱、休息等服务。
6.5.10 停车场有针对旅居车的水电补给及废弃物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有针对新能源汽车的能源补给设施。
6.5.11 设立自驾游集散中心,可与公共性的旅游服务中心合并设立。
6.5.12 自驾游集散中心达到LB/T010中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相应等级的要求。
6.6 服务要素
6.6.1 有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帐篷露营地、青少年营地等类型的营地。
6.6.2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达到GB/T31710.2的要求。
6.6.3 帐篷露营地达到GB/T31710.3的要求。
6.6.4 青少年营地达到GB/T31710.4的要求。
6.6.5 建成运营的各类营地的自驾车营位和旅居车营位的总数量一般不少于1000个。
6.6.6 有一定数量的自驾游俱乐部,符合LB/T044的相应要求,组织丰富多彩的自驾游活动。
6.6.7 汽车维修店的数量、类型和布局能满足自驾游的需要。
6.6.8 在飞机场、火车站、酒店聚集区提供汽车租赁、落地自驾游服务,车辆种类多,能满足多种地形和距离的自驾游需求。
6.6.9 汽车租赁联网运营,实现一地租车、异地还车。
6.6.10 有摩托车、自行车、全地形车等休闲运动车辆租赁机构。
6.6.11 有面向自驾游的主题酒店、特色民宿,分别符合LB/T064和LB/T065的相应要求。
6.6.12 有面向自驾游的特色餐厅,符合GB/T26361的相应要求。
6.6.13 有面向自驾游的特色购物场所,符合GB/T26356的相应要求。
6.6.14 有面向自驾游的休闲娱乐场所,符合GB/T26353的相应要求。
6.6.15 形成服务自驾游的业态聚集的街区或园区。
6.7 旅游厕所
6.7.1 自驾游线路上有旅游厕所(可与驿站、驻车观景台统筹考虑),位置合理,数量满足需求。
6.7.2 达到GB/T18973的相应等级要求。
6.7.3 在节庆活动和旅游高峰时期的自驾游车辆集中区域,结合需求增设环保厕所。
6.8 环境卫生
6.8.1 在自驾游线路、停车场设置分类垃圾箱等废弃物收纳设施,外形美观,数量满足需求。
6.8.2 倡导游客随车带走自产的废弃物。
6.8.3 为游客提供环保型垃圾收集袋。
6.9 标识导引
6.9.1 在城市交通出入口或集散式停车场设置大型户外旅游交通图,配置交通流量实时显示屏。
6.9.2 针对节假日自驾游高峰时期制定交通疏导和管理方案,并有效实施。
6.9.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符合GB5768的要求。
6.9.4 设置简洁清晰、辨识度高、具有地方特色的自驾游交通标志。
6.9.5 在道路上设置紧急救援信息标识,电话等联系信息真实有效。
6.9.6 在道路上设置关于旅游景区、露营地、驿站等游览和服务设施的引导信息标识。
6.9.7 标识符号符合GB/T10001的要求。
6.10 安全救援
6.10.1 有自驾游车辆救援机构或机制,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6.10.2 自驾游车辆救援服务可与保险公司、汽车4S店、自驾游俱乐部等机构合作建立。
6.10.3 建立自驾游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名录,并作为公共信息提供。
6.10.4 对自驾游车辆救援服务实行必要的价格和质量监管,保障自驾车游客权益。
6.10.5 统筹制定自驾游线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跨区域协作。
6.10.6 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活动聚集区制定自驾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10.7 对大型的自驾游集结、节会、赛事等集中性活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6.10.8 对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次数不少于2次。
6.11 公共信息
6.11.1 设立自驾游信息咨询中心,或与旅游信息咨询中心合并设立,达到GB/T26354的要求。
6.11.2 设立自驾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或作为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或城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熟悉自驾游的专业人员管理和提供服务。
6.11.3 通过移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即时通讯途径提供实时的自驾游公共信息服务。
6.11.4 在广播电台设置自驾游栏目,及时发布自驾游预报和引导信息。
6.11.5 在高速路出入口、自驾游集散中心、驿站等重要枢纽和站场的醒目位置,设立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通告公共信息。
6.11.6 在自驾游集散中心、驿站、营地等自驾游聚集场所,提供旅游交通图、自驾游指南等公共信息资料。
6.12 游客满意度
6.12.1 每年开展自驾游满意度调查。
6.12.2 调查抽样数量和样本结构具有客观性和代表性。
6.12.3 满意度调查内容设置科学、全面,反映游客诉求和地方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设施、交通管理、自驾游线路、标识导引、安全救援、营地、厕所、加油站、停车场、公共信息等。
6.12.4 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及时优化自驾游产品,完善设施,改进服务。
6.13 服务质量管理
6.13.1 受理投诉迅速,记录详实,处理得当,及时将结果向消费者反馈。
6.13.2 自驾游经营者对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符合LB/T063的要求。
6.13.3 根据投诉情况及时加强管理,完善设施,改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