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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拟降低货车违规罚款额度,最高可降5000元

发布时间:2021-07-22 07:55:00 点击数:

近日,交通部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降低对运输企业和司机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规定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工作安排,拟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删除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等不符合 “放管服”改革精神的相关内容。


二是坚持减负便民,适当降低了对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主要是司机)违规行为、第三十八条监控平台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执法工作实践需要,进一步明晰了第三十八条的处罚对象为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

 

根据规定,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也就是常说的“行驶记录仪”。

 

目前的管理办法规定,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将上述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降低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对于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但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运输车辆,目前处理措施是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由800元降低为200元。

 

此外,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等违规行为,可被处罚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修改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交通运输部在该项法规的修改说明中表示,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主要是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开展的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

今年4月份,道路货运行业发生了几起执法不规范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之后,交通部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执法行为,对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依法修改完善,改善货车司机从业环境。

 

交通部还进一步提升12328服务质量,要求将货车司机等从业人员对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执法等投诉举报类电话,提高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处置,坚持即报即查、即接即办,及时反馈。交通部还在官网的醒目位置设置了“司机有话说”入口,司机可通过该方式将问题和建议直接传递到交通部,成为制修订有关政策的重要参考。 

 

7月1日,根据5月份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运行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法制司对月度考评排名后三位的重庆、海南、吉林进行了约谈,排名分别位于后四位、后五位的内蒙古、浙江列席约谈。满帮、货拉拉等互联网货运平台也被约谈,交通部要求其整改损害货车司机合法权益的经营行为,在交易规则、派单规则、运价规则、收费标准等重大业务规则调整前,要与货车司机做好沟通协商,对司机反映集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同日,交通运输部还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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