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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连发两份文件,进一步放宽旅游服务等6大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发布时间:2018-04-21 08:13:00 点击数:

近日,北京市接连下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意见》、《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两份文件。北京将进一步放宽文化教育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等六大重点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重点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引资。同时,主题公园项目、旅游项目、文化和广播影视项目等纳入了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意见》,北京将进一步放宽科学技术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六大重点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重点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引资。

生活性服务业方面,

允许外商在特定区域(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允许外商在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鼓励外商投资旅游业,参与商业性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投资旅游商品和设施。

此外,《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意见》还提出,将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流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企业监管方式、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

《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则提出,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创造优良营商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

根据《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除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需由国务院批准外,其余项目均由市级核准。

旅游项目中,由市级核准的包括: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

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市级风景名胜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

由区级核准的包括: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

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市级风景名胜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

区级风景名胜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项目。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魏金金/摄

此外,体育设施项目、文化和广播影视项目中,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市属项目需由市级核准;总投资2亿元以下初市属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需由区级核准。

此外,中经小文了解到,《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京政发〔2015〕21号)即行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意见

京政发〔2018〕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着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投资环境,提高本市利用外资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利用外资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一)深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全面完成《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确定的开放任务,加快推进《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7〕86号)确定的新一轮开放措施落地,进一步放宽科学技术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六大重点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

在生产性服务业方面,允许外商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行业;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要求,取消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进一步降低投资性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的外资准入门槛;吸引更多外资法人银行、保险公司在京发展,支持合资证券公司发展。

在生活性服务业方面,允许外商在特定区域(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允许外商在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鼓励外商投资旅游业,参与商业性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投资旅游商品和设施;支持在我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京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允许符合条件的国外研发药品在京开展临床试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京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专业护理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养老服务。

三、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二)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京发展。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落户北京;鼓励跨国公司研发设计、财务结算、集中采购、国际营销、通关服务、资金集中运营等板块在京实体运营;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政策辅导和风险提示,帮助其解决在京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开展研发创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建立研发中心,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在京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参与国家及本市的科研项目以及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简化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研发所需特殊物品的出入境审批手续。落实好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被认定的研发中心可享受采购我国生产的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四)鼓励外商投资高精尖产业。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支持外商参与制造业转型升级。鼓励外商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智能装备、医药健康、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等产业,推动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

(五)提升重点区域利用外资水平。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等为重点,加快聚集创新要素,提升“三城一区”、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央商务区、金融街等功能区利用外资水平。支持中关村示范区软件园、生命科学园、动漫园等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保税仓库,方便通关。充分赋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支持开发区积极利用外资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本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六)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流程。持续推进“多证合一”,精简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全面推广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表格、一窗受理”模式;逐步将工商登记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改革等试点政策扩大至服务业重点领域。加快中国(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进一步提高通关和通检效率。探索转变外汇管理和使用方式,试点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全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建立专利仲裁和纠纷调解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严惩侵权违法行为。建立首都知识产权保护调度中心,加快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建设,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援助服务。

(八)创新企业监管方式。加强部门协同,依托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将监管重点从注重市场准入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信用优良的企业进行联合激励。

(九)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十)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制定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各区营商环境开展评价,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评价结果报告,层层传导压力。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评价结果,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抓紧补齐短板。

五、提升为外籍人才服务水平

(十一)便利外籍人才出入境。全面实施公安部支持北京创新发展的出入境政策措施和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的出入境措施;进一步优化全市外国人出入境服务大厅布局,为外籍人才办理在华永久居留、长期签证和口岸签证等事宜提供便利。

(十二)支持外籍人才在京发展。完善对符合服务业扩大开放重点领域发展需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激励政策。加大对外籍人才在项目申请、成果推广、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支持外籍专家领衔或参与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试点外籍人才担任新型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京执业提供专业服务。

(十三)提升外籍人才社保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加涉外医疗服务供给,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医疗保险,提升外籍人才医疗服务水平。探索外籍人才社保缴纳转移接续机制,推动外籍人才在京津冀范围内实现社保对接。允许外籍人才在任职结束回国时按规定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鼓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十四)优化外籍人才生活服务。建立针对外籍人才的集政务服务与社会服务于一体的专门网站,加快建设国际人才社区,为外籍人才创造便利的国际化工作生活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子女就近入学。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京购买商品住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申请普通小客车指标摇号配置和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轮候配置。

六、完善工作机制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本市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调度,开展督查考核;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利用外资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快出台支持外资发展的具体措施,打造一支熟悉政策、精通业务、事业心强、视野开阔的专业化招商引资队伍,定期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推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十六)搭建引资平台。抓住“一带一路”建设、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2019年北京世园会筹办、北京城市副中心和新机场建设等重大机遇,借助京交会、京港洽谈会、市长企业家顾问会等平台,深入推进利用外资工作。建立与驻华机构、商协会、咨询公司、中介组织等的沟通交流机制,及时收集信息,对接投资合作意向和经贸往来需求。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做好跟踪服务,实现精准招商。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引资,共同打造区域招商引资平台。

(十七)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市利用外资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自身实际,制定利用外资宣传推介方案,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国内外各类媒体,开设专版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准确解读本市扩大开放利用外资的政策和优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吸引外商来京投资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京政发〔2018〕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创造优良营商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将《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且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规划国土、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等,切实规范企业投资活动。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属地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六、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需要采取专项政策支持其发展的重点地区,其规划范围内新增投资建设项目,可按有关政策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京政发〔2015〕21号)即行废止。

附件: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

注:1.核准事项不包括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中禁止和限制类建设项目。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级核准。

3.保障性住房及共有产权商品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安置房(含棚改安置房)项目、共有产权商品房项目,以及历史遗留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限价房项目、危改项目等。

4.属于经济信息化部门管理事项后缀“★”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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