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2021〕757号文件——关于规范旅居车辆《公告》申报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针对产品自身的准入要求以及申报所需材料这两大模块提出了一些相对详细的要求。本文,笔者将对新《通知》做一些解读。
申报要求
一、产品要求
首先,对于需要申报《公告》产品准入的旅居车辆,《通知》明确要求了必须满足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且在此基础上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还提出了3点产品合理化要求,更进一步约束了产品的设计与制造:
1、至少应具备独立的卫生设施使用空间;
2、车内高度(车厢地板到车厢内顶蓬的距离)不低于1750mm;
3、相关设备设施应在车内固定,方便操作使用。
在笔者看来,这三点要求对于房车市场的约束与规范作用还是比较明显的。首先,作为家庭生活的露营化延伸,卫浴功能算得上是用户的刚性需求,是一款房车产品最重要的基础功能之一,从设计的合理性上来说是不应该被阉割与牺牲的功能点,《通知》的第一项要求其实是很合理的,也的确是目前某些产品需要改进的痛点之一。
要求的第二点在实施的过程中其实是存疑的,也是笔者觉得这份《通知》仅仅是“相对”详细的原因——“车内高度(车厢地板到车厢内顶蓬的距离)不低于1750mm“的要求,虽然对【车内高度】这个名词做了比较明确的定义,但是在面对升顶房车产品的时候,显然标准没有写明这个【1750mm】的高度标准适用于升顶前还是升顶后。从目前的要求来看的确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希望后续能够针对这一点出台明确的补充说明。
二、材料要求
除了车辆产品本身的准入标准外,《通知》还规范了《公告》申报所需材料的内容:
这样的规定其实还是比较有必要的,对于房车企业来说,《通知》明确了他们需要准备的材料内容,房车企业只需要“按图索骥”将相应材料准备齐全即可,只要材料本身不存在问题,就可以避免来来回回补充材料的尴尬与不便。
另一方面,明确材料内容,也避免了管理上可能出现的混乱现象,确保了生产、销售出来的旅居车产品与《公告》一致,便于相关部门的管辖,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实施要求
《通知》规定的实施日期是2022年1月1日起,也就是《公告》(第352批)的新产品就需要满足通知要求方可申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之前已经完成《公告》的产品就不需要遵守《通知》的相关规定。
《通知》的最后一条强调了“追诉”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在2022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公告的产品还需要根据本次《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补充和整改。所以急着赶在新规实施前申报《公告》是没有意义的,做好自身产品、满足公告需求才是更为正确的做法。
笔者有话说
其实今天《通知》的发布,从长远角度看待,对于中国房车行业一定是有很大好处的,因为新规的出现,对于房车市场来说有了明确的要求与规范,对行业对产品都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一个行业终究是要在合理的约束和引导下成长,就好比一盆盆景需要匠人不断修剪与蟠扎才能变得精美一样,我们也希望看到中国房车行业健康快速成长。